“合同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但依照约定尚未收取相应对价而形成的债权,鉴于信用风险的客观存在,该类债权的可收回期难以预计,在资产负债表上如何填列自然需要官方确立相应规则。
“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依照合同已经收到了相应对价但尚未履行约定义务而形成的负债,在实践中尚难以设定该类债务结转收入的时限,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如何填列仍然需要官方明确。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期能够收回的因获取合同所发生的增量支出,所谓预期能够收回意指未来可以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的收入中得到补偿。换言之,该类支出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现金流入,因此“合同取得成本”便具有了资产类科目的属性,但作为新设置的科目,如何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仍需官方定论。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支出,《新收入准则》强调该类支出的可补偿性,即必须通过合同的履行才可以从客户处予以收回。换言之,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如果预期无法收回的,该部分支出就应纳入损益加以核算。